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4-00806 | 信息分类 | 财政综合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综合处 | 发布日期 | 2024-08-16 |
信息名称 | 关于减免连云港港徐圩港区2#和3#危险品船舶锚地工程项目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 ||
时 效 |
连云港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减缴连云港港徐圩港区2#和3#危险品船舶锚地工程海域使用金的请示》(连财综〔2024〕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连云港港徐圩港区2#和3#危险品船舶锚地工程项目位于连云港港徐圩港区东北侧海域,项目用海类型为公用设施用海,用海方式为开放式用海。连云港港徐圩港区2#和3#危险品船舶锚地工程项目用海面积分别为660.5785公顷和690.0122公顷,共计需缴纳海域使用金7023.07164万元。根据《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和《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有关“非专用锚地等公用设施用海可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且减免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应缴金额的30%”的规定,连云港港徐圩港区2#和3#危险品船舶锚地工程项目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同意依法减免在用海期限内的海域使用金共计2106万元。
该项目在用海期限内如发生转让、出租海域使用权或者经批准改变海域用途或者用海性质的,海域使用权受让人或海域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履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和报批手续。
此复。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