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存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财政部门建立民办高职院校专项经费推动可持续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办高职院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补充,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民办高职院校发展,在校区建设、招生计划安排、师资建设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扶持。2018年我省出台《省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31号),进一步支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一、关于设立“民办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省财政自2015年起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民办高校办学绩效等给予综合奖补,建立健全支持民办高职在内的民办高等教育健康稳定发展。奖补资金重点对产权清晰、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办学质量较高且年检合格的民办高校,按照每校130万元予以奖补;对积极落实法人财产权且取得明显成效和办学条件达标的民办高校分别按照每校65万元、 55万元予以奖补;对为骨干教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建立职业年金制度的民办高校按照实际办理人数给予每人1.1万元或1.3万元的财政补贴。2015—2023年省财政共下达专项奖补资金26630万元,引导民办高职在内的民办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规定,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民办高职教育属于现有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因此不宜再单独增设民办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2024年,我厅拟对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原则,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不断提高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二、关于省级对民办高职院校安排生均教育学费补助或对生均经费进行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称《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根据《促进法》精神,我省设立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积极促进民办高职院校高质量发展。此外,我省民办高职院校的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等政策,省财政每年统筹中央和省专项资金予以支持,2023年省财政下达民办高职院校学生奖助学金2.76亿元。在省级竞争性教育专项经费的评审立项上,亦给予民办高校同等待遇,对通过立项的学校安排项目建设经费。
下一步,我厅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落实支持民办高职院校发展的政策措施,根据《江苏教育现代化2035》规划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在民办高校分类管理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及省有关政策要求,视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民办高职院校的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坚持公益性、有特色的民办学校,适时调整优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方式,进一步完善民办高职院校激励引导机制,促进我省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对您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我们将积极向上反映。我们相信,在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省民办高职教育将会越办越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江苏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0日
联 系 人: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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