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4-00645 | 信息分类 | 财政资环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2024-06-18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区奖励办法(试行)》及政策解读 | ||
时 效 |
《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区奖励办法(试行)》请见附件。
《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区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点举措,是事关广大农民群众根本福祉的民生工程。2020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升行动方案》,要求: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市场主体,推进整县制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打造一批省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以户为单位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的目标,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整县制一体化推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质增效。
二、目标任务
2021年12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同意开展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试点的函》,同意南京市江宁区等15个县(市、区)作为首批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试点县,开展社会化治理试点工作,试点期限为2021-2023年。2023年9月,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组织申报首批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县的通知》,组织各试点县梳理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成效,申报“省级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区”。2023年11月,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苏省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区奖励办法(试行)》,明确示范区申请标准和奖补标准。
三、主要内容
明确了资金用途。地方政府可将奖补资金用于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后续建设、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以及其他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相关工作。
明确了评选的流程。县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牵头部门组织对上一年度本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新建(改建)项目进行验收、核实。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各试点县项目进行复核,对上一年度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复核。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进行设施运行现场抽查和工作成效调研评估,评选省级“农村生活污水社会化治理示范区”。5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将复核结果,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拨付建议。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奖补资金拨付至市县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