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4-00642 | 信息分类 | 财政资环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2024-06-18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及政策解读 | ||
时 效 |
《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请见附件。
《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工程试点补助办法(试行)》于2021年出台,随着我省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进一步深化,部分内容已不适应管理要求。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更加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对奖补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江苏省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奖补办法》共十一条,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责任分工、示范筛选、支持类型、补助金额、补助方式、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资金管理、文件释权、实施日期等内容,其中:
(一)奖补类型。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可划分生态净化型、生态涵养型、生态修复型、生态保护型等四种类型。
(二)责任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奖补资金年度预算,会同省生态环境厅下达奖补资金,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等工作,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区域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的编制、审核、申报工作,指导项目实施管理,负责绩效管理、阶段性自评估等工作。
(三)补助标准。生态净化型项目奖补资金根据项目日均处理规模测算,奖励金额上限=800万元/万吨×日均处理规模(万吨/天);生态涵养型、修复型、保护型项目根据项目建设面积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上限=10万元/公顷×建设面积(公顷)。
(四)资金使用。奖补资金由项目所在地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生态安全缓冲区示范项目的后续建设、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以及其他与生态安全缓冲区项目绩效提升直接相关的内容。
三、新《办法》有何变化?
新《办法》的主要变化有:一是补助方式调整为“事后奖励”,鼓励已开展但尚未完工的生态安全缓冲区积极申报试点示范,更好发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二是补助标准调整为根据生态安全缓冲区类型分类制定,根据缓冲区处理规模和出水水质或工程实施的四至边界划定及面积确定补助金额,全部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统一负责认定,更加规范、可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