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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956号提案的答复(苏财案复〔2024〕286号)

发布日期: 2024-06-18   09:24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4-00570 信息分类  财政资环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发布日期 2024-06-18
信息名称  对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956号提案的答复(苏财案复〔2024〕286号)
时  效

韩旗委员

    提出的关于关于积极推动环保组织参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地实施,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2018年,省财政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配套文件由省政府予以印发,指导各地各部门规范使用和管理赔偿资金。

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缴付、账户设置、使用原则、使用范围、申请的提出、审核与拨付、资金监督、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作出明确规范。办法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关规定全额缴入赔偿权利人同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环境公益诉讼确定的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赔偿资金以及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捐赠款纳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按照“依法合规、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跟踪问效”原则,主要用于在损害结果发生地开展的生态修复及相关支出。包括清除或控制该项污染(包括应急处置)等相关支出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支出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鉴定评估(包括调查、鉴定、勘验、监测、专家咨询)、修复方案编制及修复效果评估、律师代理及诉讼等相关支出以及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相关的支出。如果环境公益诉讼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赔偿资金用途的,按规定用途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编制支出预算,提出使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出。

2023年,生态环境1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苏环规〔20231明确,对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案件,赔偿义务人或受委托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的第三方机构,要加强修复资金的管理,根据赔偿协议或判决要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赔偿资金由具体开展索赔工作的部门或机构负责执收,全额上缴本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您提到设立专门的公益诉讼基金为环保组织提供在诉讼过程中所需的资金保障,确保其在环境权益受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法律维权有关建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目前省外地区开展公益诉讼基金探索,财政部生态环境正在研究完善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模式,我们加强与国家部委以及生态环境厅、法院、检察院部门协调沟通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模式,拓展资金使用范围,与各类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工作相结合,打通与其他生态环境保护修复项目资金的使用壁垒,充分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江苏省财政厅

202465

 

 

 

 

联 系 人:戴苗苗

联系电话:025-83633164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