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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4-17   15:39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4-00367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财政厅综合处 发布日期 2024-04-17
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  效

近日,省财政厅编制公布了《2023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公布《基金目录》的背景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2002年起,省财政厅每年定期编制公布全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并通过厅门户网站、“江苏财政”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公开目录清单,确保政策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基金目录》的主要内容

此次《基金目录中公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在江苏省境内征收的1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收入归属地方(或地方参与分成)的政府性基金项目8项,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收入归属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9项。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民航发展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铁路建设基金、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旅游发展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目录列表明确了各基金项目的征收标准、收费及资金管理依据文件和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三、相关政策规定

2024年1月1日起,江苏省各级各部门和单位的基金项目,一律以《基金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级、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凡未列入《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处理,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停止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支付。2024年1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按其文件规定执行,省财政厅将动态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