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金融机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金融机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金融机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有效防范境外国有资产流失。
一是落实金融机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夯实金融机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引导和督促国有金融机构聚焦主责主业,严谨审慎有序开展境外投资。严控设区市级的金融机构境外出资,原则上县(市)级的金融机构不得境外出资。
二是严格执行国有金融资本各项管理制度。要求各国有金融机构落实重大事项党委前置审核要求,围绕公司发展战略和主责主业,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论证,履行公司治理程序后,依法依规开展境外投资。坚持审慎经营,切实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健全完善投资决策、三重一大、公司治理、财务管理等境外企业管理制度。要求国有金融机构对标境内子公司管理标准,对境外子公司实施授权管理、并表管理和穿透管理。
三是建立境外机构监督检查和报告制度。要求各国有金融机构加大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向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