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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3-19   15:40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4-00370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财政厅综合处 发布日期 2024-03-19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  效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助推国防动员事业高质量发展,近日,省财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国防动员办公室、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管理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背景

此次出台的《通知》是对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进行修订,主要原因:一是易地建设费收费的主要依据文件已经废止,政策依据缺失。2002年省人防办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出台的《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是收费的主要依据,该文件在2017年在原省物价局牵头调整收费标准、出台《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时已经废止;二是随着形势发展人防建设收费管理已有新的要求,原文件部分条款亟需调整明确。如人防建设经费的收费对象已经从6个减少为2个,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应修建面积已不再有“满堂红”的模式,征收管理也改为由税务机关征收等;三是省政府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国动办对成立以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省国动办党组会审议通过,需要对原文件进行修订。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次文件修订是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将《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江苏省政府令第129号)、《江苏省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其他缴入国库的人防办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分成收入管理方式的通知》(苏财综[2016]135号)等有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完善,明确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管理(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减免规定)、征收流程(费额确认、申报征收、缴库开票、退库管理)、支出管理(分成比例、收支管理方式)等五个方面内容。

1.关于征收范围和标准。《通知》明确,本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含改、扩建新增面积)的民用建筑,如确因地质条件和其他因素不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2000元,具体标准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关于征收流程和征收管理要求。《通知》规定了费额确认、申报征收、缴库开票、退库管理等征收具体流程,要求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依法收费工作,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国防动员建设等方面,并加强监督检查。

3.关于减免规定。《通知》梳理了国家和省出台的减免政策,对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以及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等符合规定减免情形的,予以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