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4-01047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江苏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 | 2024-12-13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时 效 |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2号)有关要求,扎实做好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路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强化规范管理,加强政策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更好便民利民,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一次性困难救助实施细则》。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一次性困难救助对象有哪些?什么时间可以提出申请?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可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提出申请时,应当满足:该起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无法查清或者无力赔偿,并符合以下两项情形之一:(一)受害人属于江苏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特困人员;(二)受害人家庭属于江苏省低保边缘家庭或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需要注意的是,受害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不予救助。
二、一次性困难救助能申请几次?救助标准是什么?如何申请?
(一)同一交通事故同一当事人只能救助一次。
(二)根据受害人伤残或者死亡情况,救助标准有所不同:
1. 伤残的救助标准,为受害人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乘以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赔偿百分比的确定从第十级(10%)到第一级(100%),每级相差10%,逐级递增。
2. 死亡的救助标准,为我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乘以被赡(抚、扶)养人数,且最高不超过上一年度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我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三)申请人可从以下渠道联系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1.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网站:http://www.jsdljz.com。
2. 道路救助基金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96019。
3. 微信小程序搜索“紫金路救服务”。
三、从申请到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有哪些流程?
(一)受理。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审查。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情况复杂,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经审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书面不予救助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公示。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道路救助基金网站等渠道,对拟救助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
(四)发放救助资金。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自公示期满3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方式发放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
四、各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监督道路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追偿等工作,统筹指导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牵头制定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政策制度,对一次性困难救助资金使用以及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全省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协助追偿道路救助基金已垫付费用,协助做好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工作。
(三)全省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监督医疗机构按照临床诊疗相关指南和规范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以及依法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协助做好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工作。
(四)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殡葬服务机构做好交通事故有关受害人的殡葬服务以及依法申请道路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协助做好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庭的认定工作。
(五)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做好涉及农业机械的交通事故费用垫付、追偿以及一次性困难救助管理工作。
(六)道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一次性困难救助的受理、审查、公示、资金拨付、跟踪管理等事项。
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与相关部门或者单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