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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0-29   09:05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4-0097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江苏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4-10-29
信息名称  《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  效

为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了《江苏省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的修订背景

一是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相应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应由采购人承担,原《暂行办法》规定已不符合改革要求;二是近年来,网上商城、框架协议等新的采购形式广泛使用,政府采购的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通过新采购形式组织实施的项目档案如何保存、电子化档案如何保存等都需进一步明确。

二、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各机关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集中采购机构组织的项目由集采机构负责归集资料原件,采购人归集副本。社会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自行组织的项目,均由采购人归集资料原件。

三、政府采购档案归集内容

政府采购档案归集内容包含采购预算、需求、开标、评标、中标、合同、履约验收等政府采购全过程录音录像及文件资料,《管理办法》以附件的形式列示了九类文件资料清单。此次修订明确了政府采购归档资料中不含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发票等,以减轻采购人工作量。

四、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和利用的要求

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在政府采购阶段性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完成已有资料的归集,跨多个年度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应分批归集。政府采购档案的保管期限不低于15年。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具备必要保管设施。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需履行规定手续,保管期满销毁需按程序办理。

五、政府采购档案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各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加强政府采购档案监督检查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接受并配合检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相关规定处理。

六、电子化档案如何保存?

电子档案与传统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以纸质方式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