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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警示案例(一)

发布日期: 2024-01-25   14:29   字号:[ ]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赵某,女,1979年生,大专文化,案发前先后在某站、某中心从事现金会计工作。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在担任某中心现金会计期间,明知自己负责的中心“双代管”账户上的资金只能由社区、村集体组织使用的情况下,不履行对资金的使用用途审查职责,未按规定审查、执行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在明知该中心副主任杨某某(已判决)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决定将“双代管”账户上的公款挪用给吉某(已判决)等人的情况下,仍将“双代管”账户上的公款累计人民币5 9923.4万元支付给吉某等人用于企业股东验资、增资等营利活动。目前尚有人民币578万元未能收回。

    二、判决理由:

被告人赵某作为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考虑到被告人赵某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系多因一果,对玩忽职守罪依法减轻处罚。

    三、判决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