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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类警示案例(二十)

发布日期: 2024-01-25   15:10   字号:[ ]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乐某,女,某公司地方项目总部财务主管兼主办会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乐某在担任某公司项目总部财务主管兼主办会计期间,利用担任工程项目部财务主管的职务便利,以支付工程款、缴纳税款、报销费用、提备用金等名义,挪用本单位公款共计1955.0924万元用于赌博。2012年12月29日,被告人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挪用公款的事实。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乐某犯挪用公款罪。

三、法院判决

(一)判处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二)对被告人乐蕾未退出的赃款1955.0924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四、案情警示

乐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赌博,数额巨大,达到1955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乐蕾被判刑时47岁,服刑15年后出狱62岁,人生走到令人惋惜的这一步,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有不良爱好,将赌博作为人生乐趣,而且动用公款赌博,深陷其中不能自拨,最终人财两空,锒铛入狱。这一案情警示我们,必须远离赌博,去非分之想,依靠劳动致富,人生才能得到真正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