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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类警示案例(十七)

发布日期: 2024-01-25   15:06   字号:[ ]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谢某,系某学校报账员。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谢某在学校报账员期间,利用负责学生学费保管和上缴的职务便利,从保管的学费中挪用550万元用于认购“金钥匙·安心得利”2011年第1963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期限为2011年11月2日至2011年11月9日。该理财产品到期后,本金550万元被其上缴至财政账户,所得理财派息收益约0.38万元被其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

另查明,谢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退缴涉案违法所得。

二、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认为,谢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55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系情节严重。谢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前已归还所挪用款项,案发后已退缴违法所得,且宣告缓刑对谢某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谢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