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申某,系某学校事业在编人员,先后任某学校老师、食堂承包人、司务长、现金会计。
被告人申某于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间,在担任该校食堂现金会计期间,利用代收学生伙食费的职务之便,先后13次支取公款合计人民币283333.4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被告人申某已于案发前全部归还上述挪用的公款。市纪委调查过程中,被告人申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申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申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申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于案发前已归还挪用的公款,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被告人申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