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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警示案例(八)

发布日期: 2024-01-25   15:11   字号:[ ]

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汤某,女,某开发区社区会计。

经法院审理查明,汤某作为开发区社区会计, 2015年上半年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汤某利用其本人职务便利或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便利,通过报销个人房屋装修款、虚构借款单据、领款单和投资果园的方式,侵占公款共计人民币176.3915万元。

二、法院认定

   被告人汤某身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将单位财物非法占有已有,数额巨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汤珍娟犯职务侵占罪。

  三、法院判决

 (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已预缴)。

  (二)违法所得116.3915万元发还被侵占单位。

  四、案情警示

  汤某身为社区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非法侵占的公款部分用于投资果园,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最终因挪用公款罪获刑三年。作为会计人员,进行投资必须用自己的正常工资所得,挪用公款投资属于非法侵占,知法犯法,让自己的人生走向了一条不归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