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A公司销售管理人员。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在A公司担任销售管理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截留公司应收货款和侵吞公司货物的手段,非法将该公司货款239338.15元占为己有并消费使用。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公司销售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