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吉某,系国有企业A公司现金会计、B公司总账会计。
(一)受贿
被告人吉某于2015年至2019年,在担任A公司现金会计、B公司总账会计期间,利用其负责工程款项结算的职务之便,先后20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合计人民币51922元。
(二)职务侵占
被告人吉某于2014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在担任A公司现金会计期间,与他人合谋,将账外保管的改制前非国有公司的资金合计人民币913600元予以私分,其中被告人吉某分得人民币252600元。
2020年1月3日,市监察委在审查调查中发现被告人吉某涉嫌受贿、职务侵占犯罪,并进行立案调查,次日对被告人吉某采取留置调查措施。在接受留置调查期间,被告人吉某如实供述了其受贿、职务侵占的事实。被告人吉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04522元。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吉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身为公司工作人员,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吉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职务侵占罪中,被告人吉某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吉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吉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吉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吉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一千九百二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退出的人民币二十五万二千六百元。发还至被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