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一)挪用公款事实
2017年10月至2020年1月,时任某学校校长的周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安排时任该学校伙食会计王某将保管的学生伙食费、书本费、校服费等公款挪至周某指定账户供周某使用。其中,周某挪用公款涉案数额104.72万元,王某挪用公款涉案数额57.02万元。
另查明,周某归还所挪用的部分公款,余款8.5万元,周某安排王某以虚列开支等手段套取学校公款予以冲抵。
还查明,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13万元挪用公款、未掌握的100余万元挪用公款犯罪事实,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二)贪污事实
2017年9月至2020年2月,周某利用担任某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时任该小学伙食会计的王某以虚列开支等手段,套取教师辅导用书费、学生伙食费、幼儿园保育费等公款计8.5万元归还周某所挪用的小学公款。
另查明,周某、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
还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周某亲属代为退缴其所贪污款项。
二、法院认定
法院判决认为,周某、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周某、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公诉机关指控周某、王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周某、王某共同故意事实犯罪,系共同犯罪,周某在与王某共同挪用7.52万元公款以外的挪用公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此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系从犯,对王某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周某、王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系贪污自首;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挪用公款、贪污犯罪事实,系自首;周某、王某归还相关挪用款项,周某亲属代为退缴所贪污款项。综合案情,对周某、王某均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