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周某甲,环卫服务总公司某分公司经理、环境卫生管理处劳资管理员、环境卫生管理处劳资管理员和报账员。
被告人周某乙,系周某甲弟弟,环境卫生管理处某分公司原生产副经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周某甲利用担任环卫服务总公司某分公司经理、环境卫生管理处劳资管理员、环境卫生管理处劳资管理员和报账员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环境卫生管理处某分公司原生产副经理周某乙,通过虚报临时工人数和工作量等方式,骗取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723455元,其中二人共同骗取单位公款共计630900.8元。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已经将所贪污赃款全额退出。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周某乙,以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单位公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贪污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周某甲是主犯。被告人周某乙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周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周某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对被告人周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