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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类警示案例(三)

发布日期: 2024-01-25   14:37   字号:[ ]

一、违规事实:

被告人王某,男,某村主办会计,经法院审理查明以下违规事实:

(一)贪污

1.2012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任某村主办会计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本村3户村民危房改造事实,编造危房改造申报材料的方式,骗取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人民币3.6万元占为己有。该款被王某用于个人开支。

(二)职务侵占

2016年12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王某在任某村主办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虚报项目、虚假价格签订门面房购买合同方式侵占集体资金人民币14.8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套取财政专项资金并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将村集体资金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应当分别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勇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判决:

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