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邢某,A公司原出纳会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至 2023年3月,被告人邢某担任A公司出纳会计。期间,A公司决定先后以邢某个人农业银行卡代为收取部分货款。2017年7月19日至2023年3月20日,被告人邢某利用其代收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擅自将代收的货款转账至其建设银行卡,再转账至B证券公司、C证券公司账户用于炒股,挪用单位货款数额累计达人民币32915370.5元。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邢某作为公司出纳会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邢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邢某退出部分款项给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邢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
(二)追缴被告人邢某挪用的资金人民币 5247178.75 元,发还被害单位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