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高某,某街道A村会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高某任A村村民委员会会计一职,其利用村委会会计的职务便利,采用收取资金不记账的方式,非法占有A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资金人民币28万元,并将上述资金用于归还其个人欠款。案发后,被告人高某的亲属代为向监察机关退出人民币28万元。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高某被抓获归案,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退出赃款,可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8万元依法发还A村村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