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事实
被告人王某,某街道原A村会计、B社区街管副职干部。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某街道原A村会计、B社区街管副职干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拆迁安置过渡费审核发放以及民政救助工作的职务便利,侵吞拆迁安置过渡费共计人民币135240 元,骗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共计20567.2元,合计155807.2元,其中10800元拆迁安置过渡费因存单丢失而未能支取。2022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被区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亲属代为退赔20387.2元,扣押在检察机关。
二、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扣押的人民币20387.2元发还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