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

《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12-27   15:34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4-00373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财政厅行政政法处 发布日期 2023-12-27
信息名称  《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  效

近日,省财政厅印发了《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管理办法》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行政财务支出标准体系建设,规范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的管理,防范评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省财政厅在对全省专家评审费支出情况进行调研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省级机关实际,制定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开展的哪些评审工作?

根据《管理办法》,评审工作指的是省级机关组织的评审、评估、论证、咨询、验收、评定、认证、鉴定等活动,包括项目评审、评估、论证、咨询、验收,奖项评定,职称评定,资格认证等。工信等部门组织的许可鉴定、安全监管等行政许可类评估也属于评审工作。省级机关组织培训活动的讲课,组织考试的出题、巡考、监考、阅卷等不属于评审工作。

已出台管理办法的领域如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各按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省属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对省级机关在职在编人员参加评审工作并领取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作了哪些规定?

为从严控制公职人员参加评审活动并领取劳务费的行为,参考已有文件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明确了公职人员不能取酬的6种情形,并规定邀请公职人员参加评审需正式发函,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领导干部领取评审专家劳务费的应当严格执行报告个人事项规定。

四、《管理办法》规定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标准是什么?如何执行?

《管理办法》起草过程中,省财政厅通过调研和座谈广泛征求了省级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意见建议,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参考我省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省级机关专家评审劳务费等,将标准上限设定为正高3000元/天、副高2000元/天、其他人员1000元/天。评审工作时间不超过半天(3小时)的,专家劳务费按全天标准的6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1天不超过3天的,专家劳务费原则上从超过时间起按不超过相关标准的80%执行;评审时间超过3天的,专家劳务费原则上从第四天起按不超过相关标准的50%执行。采取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开展的非现场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原则上按次计算,每次按相关标准的20%—50%执行。

办法规定的是专家劳务费(税后)最高控制标准上限,不是必须达到的预算编制标准和财务报销标准,各单位应按照厉行节约、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合理的劳务费标准。评审工作量较大的部门、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领域评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领域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支出管理细则,但相关标准需在《管理办法》标准限额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