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3-01526 | 信息分类 | 财政综合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综合处 | 发布日期 | 2023-10-17 |
信息名称 | 我省修订出台《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 ||
时 效 |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8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预算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规〔2023〕9号,以下简称《办法》)。我省原《办法》于2003年出台,并已实施20年,随着形势的变化,原征收部门、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票据使用及支出管理方面已发生重大变化,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为更好完善政策,有效筹集教育经费,合理高效安排教育资金,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座谈论证基础上,省财政厅牵头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此次出台的《办法》分为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绩效监督和附则共5章16条。根据国家和省要求,主要修订内容为:一是取消征收地方教育基金。在标题和收费项目中删除地方教育基金。二是调整征收范围。将征收范围扩大至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计费的税种删除营业税,调整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三是调整征收标准。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由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两税”总额的1%提高到2%;同时取消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减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
《办法》自2023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