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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纾困财政政策服务指南27项

发布日期: 2022- 09- 23   16: 12        字号:[ ]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今年以来,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苏政 40 条”)、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效应对疫情新变化新冲击进一步助企纾困的政策措施》(“苏政办 22 条”)。为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服务市场主体,省财政厅对其中的财税政策措施进行了细化分解,编制本服务指南,供各级财政部门宣传使用。




江苏省财政厅       

2022 年 9 月        


服务事项1

省财政有关专项资金对参与疫情防控为生产生活物资提供保障的物流企业、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给予定额补助。

适用范围:

在我省行政区域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参与或接受各级防控指挥部调派,承担我省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且合规合法经营的运输、仓储、冷链、供应链组织等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基地)以及位于农产品流通关键节点,为疫情爆发重点地区提供跨区域农产品等生活物资保障供应的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

办理类型:依申请服务。

办理方式:

市县发改、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物流企业及重点农批市场申报,并对申报条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及相关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初审。对通过审核的市场主体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经办单位:各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疫情防控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任务市场主体财政补助申报表》;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疫情期间承担重要生产、生活物资保障供应任务证明材料,如:政府部门配送调拨单、委托书、服务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相关人员的工资、交通、住宿、隔离等证明材料;仓库物业租赁合同、水电油气能耗缴费凭证、防护用品购置发票等日常经营证明材料;保供主体建立物资中转仓、人员隔离区投入的相关费用证明材料;其他相关疫情防控支出合同票据以及货物签收单等证明材料。


服务事项2

扩大小微贷、苏服贷、苏农贷、苏科贷、苏信贷等融资规模,降低融资利率,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符合条件的最高可给予不良贷款金额80%的风险补偿。

适用范围:

“小微贷”适用于我省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苏科贷”企业库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苏农贷”白名单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苏信贷”企业库内工业和信息产业中小微企业;“苏服贷”企业库内现代服务业中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依申请服务。

办理方式:

中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通过“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申请贷款,各产品合作银行自主放贷。服务平台网址:www.jsphjr.com。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省财政厅金融处;省科技厅高新处;省工信厅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服务体系建设处;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省发改委服务业处。

经办单位:

小微贷、苏科贷、苏农贷、苏信贷、苏服贷等产品合作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信社、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根据各产品贷款申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3

稳步扩大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苏农贷、苏服贷等融资规模,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2022年力争带动优惠利率贷款投放规模超过1000亿元。

适用范围:

“小微贷”适用于我省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苏科贷”企业库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苏信贷”企业库内工业和信息产业中小微企业;“苏农贷”白名单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苏服贷”企业库内现代服务业中小微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

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服务平台”进行申报,各产品合作金融机构自主放贷。服务平台网址:www.jsphjr.com。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

责任处室:省财政厅金融处;省科技厅高新处;省工信厅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处、服务体系建设处;省农业农村厅计划财务处;省发改委服务业处。

经办单位:

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苏农贷、苏服贷等产品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招商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信社、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各产品贷款申请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服务事项4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对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

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以及供销社、工会人防等行业系统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

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房租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租金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其中:租金未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直接返还承租方;租金已缴财政的,由出租单位按财政管理相关规定办理资金退付后,返还承租单位。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单位按合同涵盖的租期范围,直接减免相应月份的租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责任处室:省财政厅资产管理处、省国资委财务监管处。

经办单位:房屋出租单位或企业。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承租单位申请书、承租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


服务事项5

降低担保费率,省农担公司对我省符合“双控”要求的当年新增政策性担保业务项目的担保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减收0.3%、按不高于0.5%收取。

适用范围:

在 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我省符合“双控”要求的当年新增政策性担保业务。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主体在获得担保服务时享受。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责任处室:农业农村处。

经办单位: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申报材料。


服务事项6

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10%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适用范围:参与我省政府采购的中小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自主申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责任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小企业局。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要提供的办理材料: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服务事项7

完善升级“苏采云”信息化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完善预付款制度,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

适用范围:参与我省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办理类型:无需办理。

办理方式:无需办理。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政府采购管理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8

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

适用范围:参与我省政府采购并中标 / 成交的供应商。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中标 / 成交供应商线上向合作金融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责任处室: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征信管理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根据各合作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服务事项9

支持市县建立10-15天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油储备,省财政对按计划落实的市县给予定额补贴。

适用范围:市县及省属企业按照省下达计划建立的成品粮储备。

办理方式:市县粮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成品粮储备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储企业,省财政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先行按照测算储备费用  300 元 / 吨·年的70%,即 210 元 / 吨·年预拨补贴资金;对省级成品粮储备,按测算储备费用给予全额补贴,即补贴 300 元 / 吨·年。储备年度结束后,按照各地、各单位省定计划落实情况,对省补资金再行清算

责任单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

具体经办单位:市县粮食主管部门。

行使层级:省。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0

省药监局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药品再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费。

适用范围:省药监局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日受理的药品再注册、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申请事项。

办理类型:免申即享。

办理方式:登 陆 江 苏 省 政 务 服 务 网(http://www.jszwfw.gov.cn/),在“法人服务”-“按部门”-“省药监局”中选择相应办理事项进行申报。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省药监局规划财务与信息化处、省财政厅综合处。

经办单位:省药监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药品再注册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提供;医疗器械产品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提供。


服务事项11

免征省内医院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减半收取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费用。

适用范围:省内医院、餐饮住宿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

办理类型:免申即享。

办理方式:企业可通过门户网站网上办理、到报检大厅办理。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

责任处室: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省财政厅综合处。

经办单位: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复印件)。


服务事项12

依据助企苏政办文件明确对水资源费省级部分按80%收取,各地征收水资源费的27%为省级部分收入,按减征20%测算,全省水资源费按现行标准的94.6%征收;执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减征期内取水量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减征政策,抄表周期不一致的,可对抄表数按时间进行拆分)。

适用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户。

服务方式:免申即享。

办理流程:由各设区市、县(市、区)直接执行水资源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具体经办单位:各设区市、县(市、区)水利(务)局。

行使层级:省、市、县。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


服务事项13

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适用范围:

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时间在  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生产建设项目法人单位。

服务方式:免申即享。

办理流程:

缴费人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或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s://etax.jiangsu.chinatax.gov.cn/sso/login)办理缴费。

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部门。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税务部门。

行使层级:省、市、县。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服务事项1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下调20%。

适用范围:

全省范围内,2022 年 4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期间,取得准予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相对人。

服务方式:免申即享。

办理流程:

按照各地行政许可审批流程,在审批易地建设行政许可时,按照降低后的标准计算易地建设费金额,并开展相应征收工作。

责任单位:各级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具体经办单位:各级税务部门。

行使层级:市、县(区)。


服务事项15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

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6

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市公交场站、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企业的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7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18

其他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范围:

其他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办理类型:

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其中,房产税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县以上人民政府,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

经办单位:房产税是县以上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是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

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时需提供《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4〕6 号)规定的相关书面资料;申请房产税减免时需提供可证明纳税人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相关书面材料,县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服务事项19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适用范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3 号)执行。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财产和行为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非税收入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0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

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1

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可按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

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招用上述人员的企业。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责任处室: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

经办单位:设区市、县(市、区)税务局。

需要提供的办理材料:无需提供,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服务事项22

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 年,执行期限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失业保险费率维持在 1%,其中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分别为   0.5%。工伤保险备付期在  18-23 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 20%;备付期在 24 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 50%。


服务事项23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 1 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执行期限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不裁员少裁员企业按上年度本单位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予以返还。其中,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返还比例为   50%;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返还比例最高可达90%。


服务事项24

一次性扩岗补助

对招用毕业年度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按每人 1500 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一次性扩岗补助,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服务事项25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服务事项26

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 2 年以上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行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累计出现 1  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对当地政府应对疫情防控需要停工停产的企业,非中高风险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 5 个行业企业,按每名失业保险参保职工不超过 500  元的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实施。


服务事项27

缓缴社会保险费

1. 困难行业缓缴

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农副食品加工业、纺织业、纺织服装装饰业、造纸和纸制品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体育、娱乐业22 个行业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到 2022 年年底,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 1 年。

2. 困难企业缓缴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设区市市区、县(市),对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到 2022 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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