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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对外出租一处房产,合同约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按照本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该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

发布日期: 2022-07-11   10:16     字号:[ ]

问: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对外出租一处房产,合同约定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按照本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该单位取得的租金收入应全额上缴财政。因新冠疫情影响,承租单位自2021年起未按期支付租金,请问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后续因政策原因对承租人租金进行减免的,该事业单位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该单位出租资产发生应收未收租金款项时,应当在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的时点,按照应收未收租金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科目。后续取得租金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按规定上缴应缴财政的款项时,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后续因政策原因对承租人租金进行减免的,该单位应当根据租金减免政策核销此前已经确认的应收账款和应缴财政款,即根据批准减免的租金金额,借记“应缴财政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