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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2-06-29   09:01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2-01015 信息分类  省综改办
发布机构  财政厅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6-29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  效

                    苏财农改办〔202212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淮安市、宿迁市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协调机制办公室:

为加强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624

  

附件

江苏省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
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方案》精神,支持农村住房条件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全省规划发展村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建设,引导农民自主改善住房条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基本原则:

(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规划引领与村级重大项目建设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相结合,奖补项目立项,应符合村庄发展规划,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二)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奖补资金应优先满足农民群众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公共服务需要,推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以绩效为导向,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切实提高奖补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奖补资金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奖补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牵头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三)根据省政府审定的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年度指导性计划下达奖补资金;

(四)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绩效管理;

(五)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奖补项目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组织编制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年度指导性计划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审定,牵头组织编制年度支出预算建议方案和预算绩效目标;

(二)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三)对预算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组织实施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加强相关绩效管理成果应用;

(四)牵头组织开展农村住房条件改善工作的验收。

第六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规定审核并拨付奖补资金;

(二)组织奖补资金绩效管理并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信息;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奖补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将县(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的有关数据汇总报送省财政厅;

(四)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

第七条 设区市、县(市、区)住建部门(农村住房条件改善专项行动不由住建部门牵头的,为具体牵头部门,全文下同)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地奖补项目实施方案,分年度落实省指导性计划改善任务,根据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及分配依据、绩效目标;

(二)县(市、区)住建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村庄规划,按照村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原则,建立奖补项目库。奖补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立项信息经设区市住建部门汇总后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组织实施资金使用过程监督管理,开展奖补资金绩效评价,向同级财政部门及上级住建部门报送奖补资金使用、奖补项目实施、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审查奖补项目工程结算审计,通过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五)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奖补项目建设和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八条 奖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奖补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和奖补项目建设进度加快奖补资金支出进度;

(二)奖补项目工程完工后,按照规定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并将结果报送县(市、区)住建部门审查;

(三)按照规定使用奖补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按照规定开展绩效自评,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绩效评价和审计工作;

(五)对奖补资金使用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三章 奖补资金分配与使用

第九条  奖补资金用于规划发展村庄内的供排水、小型水利、电、路、气、通信、绿化、广播电视、粪污处理、垃圾收运等基础设施和党群服务、教育医疗、文化体育、健康养老、农贸商业、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市场化运作的项目除外)。

第十条 奖补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分类分档、是否为产粮大县、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和其他群体D级危房消险解危户数、奖补资金使用绩效等。

(一)财政综合保障能力第一和第二档、第三和第四档、第五和第六档的县(市、区)分别按照每改善户2万元、2.4万元、2.8万元标准计算奖补;

(二)列入中央产粮大县的县(市、区)每改善户提高1万元计算奖补;

(三)对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和其他群体D级危房消险解危,每改善户再提高1.5万元。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改善与D级危房改造存在交叉的,不重复计算奖补。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分年度安排奖补资金预算。省财政厅按照省政府审定的年度指导性计划当年下达70%左右奖补资金,次年再根据指导性计划内实际改善户数和奖补项目实施情况下达30%左右奖补资金。年度超额完成省指导性计划改善户数的,超出计划部分可作为次年改善户数,奖补资金设立期满后仍超出的实际改善户数不再奖补。

第十二条  为促进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证奖补资金覆盖面,每个规划发展村庄奖补资金安排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奖补标准(财政综合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和中央产粮大县确定的奖补标准)×该规划发展村庄户数。

第十三条  县(市、区)住建部门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建立奖补项目建设和奖补资金使用台账,真实记录和反映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设区市、县(市、区)财政及住建部门应当加快奖补资金预算执行,加强资金分配、使用、核算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规定定期向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农房改善、奖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年度向省财政厅提交奖补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应包含农房改善、奖补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必要时将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相关结果作为奖补资金政策调整和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奖补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等信息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全面落实预决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相应扣减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大拆大建、强制农民搬迁和集中上楼、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的;

(二)地方政府和村集体违法违规变相举债的;

(三)虚报、伪造农村住房改善和奖补项目基础数据、实物工作量的;

(四)房屋建设质量差、群众满意度低、产生负面影响等情形的;

(五)超范围、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以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624日起施行,执行期限5年。《省级改善苏北地区农民群众住房条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82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