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2-00931 | 信息分类 | 财政综合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综合处 | 发布日期 | 2022-06-15 |
信息名称 |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 | ||
时 效 |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局):
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2〕37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综〔2022〕54号)规定,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现分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详见附件),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二、市县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及时拨付资金,将相关数据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加快直达资金支付进度。
三、市县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四、关于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补助资金,为做好政策衔接,避免重复申报计划和申请资金,根据财综〔2022〕54号规定,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不纳入按因素法分配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的基数,由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给予相应支持。
五、为贯彻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市县在组织预算执行中,要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确保按时实现绩效目标。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市县分配情况表.xlsx
附件2: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附件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
附件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