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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四)

发布日期: 2022-12-12   13:51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2-01822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财政厅基金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2-12-12
信息名称  《江苏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四)
时  效

遵循实操性和针对性原则,新《办法》自第二章至第五章主要对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架构、职责分工、投资方向、运作方式、运作管理、资金管理、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等进行具体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五、运作管理规定

(一)明确基金的注册地、投资地域和投资领域。要求基金应当在江苏省内注册,并在协议(章程、合同)中约定主投领域和地域范围。其中,专项发展类基金全部投资于江苏省内企业和主投领域;产业引导类基金投资于江苏省内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省级政府出资金额的1.5倍,投资于主投领域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70%。这些内容特别是返投比例要求,是在充分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科学确定的,既能较好地坚持和实现政府的政策方向和要求,又给予基金适当的市场空间、支持基金开展市场化运作,可以避免政府投资基金在不同行业领域的无序发展、相互竞争,充分体现了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二)明确基金管理人选择标准和程序。要求基金应当结合政策要求、运作管理、募资情况、管理能力等因素,通过相关部门推荐、谈判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基金管理人,经基金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选择制度,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这些规定体现了重实质、重规则、重市场的精神,支持基金按照行业通行规则和综合因素协商确定,避免简单地以公开招标、购买服务等形式公平、但不符合基金管理专业性特点的方式确定基金管理人。

(三)明确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监管。新《办法》新增第三十九条,要求基金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基金管理人基金运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督促管理人建立完善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风险防控、薪酬激励、信息披露等制度,并将制度建设情况纳入基金绩效评价范围。

(四)强化基金管理人作用。新《办法》新增第四十条,要求基金加大与国家级基金、央企、地方国企和头部机构等的合作力度,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募资作用,吸引更多资金、技术、人才向江苏集聚。

(五)规范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标准。综合考虑国家、外省市基金管理费计提标准和我省实际,本着从严从紧原则,适当降低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新《办法》新增第四十一条,对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基金管理办公室结合基金层级、类别、规模、投资阶段、财政出资比例等因素,制定基金管理费计提的标准指引。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1.8%。对引导作用和社会效益好、社会资本参与度不好、投资阶段较早、投资风险较大的基金,可适当提高管理费计提比例,最高不超过基金实缴出资金额的3%

(六)明确基金投资让利的方式和条件。为充分发挥基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聚焦重点领域、重大战略、重点产业开展投资,新《办法》新增第四十二条,规定基金投资让利的方式和条件。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按照基金风险、收益偏好和行业支持需求的不同,对产业引导类基金和专项发展类基金设置差异化门槛收益率。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省级政府出资的门槛收益率可适当降低,超额收益可对其他出资人适当让利,但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六、资金管理

新《办法》新增第七章,主要规范了基金的预算、资金、资产和报告制度。

(一)预算和资金管理。明确省财政厅应当加强基金的预算管理,编制基金年度预算,统筹安排资金;出资主体应当加强对基金资金管理,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二)资产管理。明确出资主体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基金资产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明确间隙资金只能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和政府支持债券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三)报告制度。新《办法》第四十六条进一步完善基金报告制度。出资主体应当向基金管理办公室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协议(章程、合同)的约定向出资主体定期报告基金出资计划、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基金投资运营工作情况和财务报告。

七、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制度建立和结果应用。新《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基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年度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组织开展全过程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级相关部门应当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与基金后续出资及管理费支付水平挂钩。

(二)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追究责任,但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新《办法》第四十九条对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完善,明确基金管理应当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建立和实行容错纠错机制。对依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以及本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的基金设立和战略性直接投资等投资行为,充分履行了投资决策程序,造成损失或没有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八、其他

第九章附则共4条,主要就新《办法》生效及解释权做出明确。其中,特别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定”,以加强对全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