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
为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财预〔2022〕59号)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苏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