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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宣传月-法律法规解读(三)
会计法的禁止性规定

发布日期: 2021- 09- 07   19: 10        字号:[ ]

引言:《会计法》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会计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第一部《会计法》诞生于1985年,于198551日起开始施行。标志着我国会计工作从此走上了法治化轨道。

19931229日,《会计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体现和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工作的新要求。

19991031日,《会计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此次修订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到会计法律责任都有较大变动和创新,突出了“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一新要求。

2017114日,《会计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此次修订涉及的内容全面,体现的理念新颖,反映了会计环境的变化和实践创新,对提高会计质量、促进会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二、《会计法》中的禁止性规定

(一)会计核算方面

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2.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得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公司、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二)会计监督方面

1.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

3.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

1.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2.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四)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情形

1.实施如下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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