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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宣传月-法律法规解读(一)
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发布日期: 2021- 09- 01   08: 20        字号:[ ]

引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是我国预算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立法成果,为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现代财政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在部门预算管理方面

一是确立全口径预算管理原则。各部门预算应当反映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所有预算资金。

二是明确部门预算收支范围。各部门预算收入包括本级财政安排给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为与部门预算收入相对应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并要求在部门预算中单独反映本级预算拨款收入和其相对应的支出。

三是完善项目支出管理方式。项目支出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项目支出预算评审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规定开展预算评审。

二、在规范预算公开方面

一是细化转移支付公开内容。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二是明确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需要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是细化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决算公开要求。部门(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

三、在规范转移支付管理方面

一是明确一般性转移支付范围。一般性转移支付包括均衡性转移支付,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的财力补助,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

二是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评估后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设立依据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予以取消。

三是规范转移支付预算下达。明确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均由财政部门办理。

四、在规范政府债务方面

一是细化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债务限额由财政部在经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批准的总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不得突破国务院批准的限额。

二是明确转贷债务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将举借的政府债务转贷给下级政府,下级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纳入本级预算管理,负有直接偿还责任的政府应当将转贷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三是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财政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组织评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地区提出预警,并监督化解债务风险。

四是合理安排发行政府债券。财政部应当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合理安排发行国债的品种、结构、期限和时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地区政府债务限额,合理安排发行本地区政府债券的结构、期限和时点。

五、在预算绩效管理方面

一是完善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实施绩效监控,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

二是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对评估后的专项转移支付,设立的有关要求变更,或者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管理不够完善的,应当予以调整。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规定作为改进管理和编制以后年度预算的依据。

三是进一步明确职责。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有权监督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有关工作,对各部门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考核。

六、在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方面

一是明确财政专户的含义和使用范围。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开设的用于管理核算特定专用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特定专用资金,包括法律规定可以设立财政专户的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赠款,按照规定存储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特定专用资金。

二是对财政专户的设立作出严格规定。开设、变更财政专户应当经财政部核准,撤销财政专户应当报财政部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户的核准、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是规范财政专户资金管理。财政专户资金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冻结、动用财政专户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应当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统一的会计核算,并在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中单独反映。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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