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厅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了苏州市汉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提出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申请。为了对申请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的执业许可条件进行进一步审查,现将申请情况公示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苏州市汉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二、组织形式:合伙制。
三、办公场所: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168号新海宜科技园综合办公楼5号楼116室。
四、首席合伙人姓名:周金龙。
五、出资总额:人民币30万元。
六、该事务所共2名合伙人,各合伙人具体情况如下:
1、周金龙,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110101480213,最近5年执业经历:
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 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苏州分所执业;
2016年9月至2017年11月 在苏州安业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
2017年11月至2018年12月 在苏州衡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业;
2018年12月至2021年7月 在苏州乾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
2021年7月至今 协会代管。
2、汪桂玲,注册会计师证书编号:340700680002,最近5年执业经历:
2016年7月至2021年7月 在苏州乾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
2021年7月至今 协会代管。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规定,上述合伙人应当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最近3年内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在提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前,应当办理完从原所转出的手续以及退伙(股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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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