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江苏星瀚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贤坤路1号科创中心2楼220-319号
法定代表人:吴昌勇
被投诉人1: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省政务中心二期3楼
法定代表人:薛子成
被投诉人2:江苏省公安厅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旸
相关供应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荣达路7号中国电科太极信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学林
投诉人江苏星瀚智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瀚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江苏省公安厅大楼显示、音视频系统集成建设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0-506,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年2月2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极公司”)违法中标。
(二)投诉请求
取消太极公司的中标资格。
二、审查情况
2020年12月11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2021年1月14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太极公司。2021年1月18日,星瀚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2021年2月5日,采购中心对质疑作出答复。星瀚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2月24日投诉至本厅。2021年3月4日,本厅向采购中心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2021年3月5日,本厅向江苏省公安厅、太极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2021年3月26日,本厅第一次向星瀚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星瀚公司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厅提供任何补正材料;2021年4月28日,本厅第二次向星瀚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1年5月31日,本厅收到星瀚公司提供的补正材料,共计补正37个工作日。
2021年4月28日,本厅组织星瀚公司与太极公司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并形成《质证会记录》。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中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信用记录。
星瀚公司投诉称:经查询,太极公司2018年涉及重大税收违法,不符合上述招标文件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太极公司的中标结果为无效中标。
太极公司提供答复材料称:太极公司在信用中国官方网站中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失信记录名单,完全符合本次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太极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评定标准评定为2018年度、2019年度太极纳税信用A级企业证明,纳税A级企业需连续两年以内无偷税、抗税记录,连续两年无发票违规记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以下简称“海淀区税务局”)根据太极公司在海淀区的税收情况,开具了明确的证明文件,证明太极公司自2015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重大涉税违法违章行为;2018年太极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现为“海淀区税务局”)的行政处罚(海国税稽罚〔2018〕7号),海淀区税务局出具了证明文件,该文件显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国税稽罚〔2018〕7号是对太极公司接受虚开发票一事进行的处罚,但不属于重大违法违章情形”。
采购中心提供《关于星瀚公司投诉事项的情况说明》称:1、评标当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未发现太极公司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2、经查,太极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因非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和涉税违法问题,被海淀区税务局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海国税稽罚〔2018〕7号)。3、太极公司向采购中心提交海淀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该《证明》表示对太极公司作出的海国税稽罚〔2018〕7号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章情形。
经审查,海淀区税务局于2018年1月15日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国税稽罚〔2018〕7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太极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处罚。
2021年4月1日,本厅向海淀区税务局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要求其对盖有其公章的《证明》(该《证明》表示:海淀区税务局作出的海国税稽罚〔2018〕7号行政处罚是对太极公司接受虚开发票一事进行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章的情形)是否由其出具作出说明。2021年4月22日,海淀区税务局向本厅提供《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有关情况的复函》称:含有“不属于重大违法违章情形”内容的《证明》,经调查核实,为我局征管部门出具。
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时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厅认为,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海淀区税务局对太极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的处罚属于较大数额罚款,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
综上所述,该项目于2021年1月14日组织开标、评标,太极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因虚开发票被海淀区税务局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存在 “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星瀚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影响中标结果。
本厅另查明:1、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仅确定太极公司为唯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存在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2、该项目采购人江苏省公安厅尚未与太极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