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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小微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5-18   10:40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1-00660 信息分类  财政金融
发布机构  财政厅金融处 发布日期 2021-05-18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小微贷产品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  效

苏财金〔202144


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经研究决定,在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设立小微贷专项贷款产品,现将《江苏省小微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小微贷”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助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推进我省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由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简称“省风险补偿基金”)、市(县)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引导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高效率的贷款,支持企业创新创业和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支持改善小微企业融资环境,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和融资门槛,引导合作银行持续增加“小微贷”业务规模。

二、主要任务

(一)开发“小微贷”产品。

省财政厅通过整合原“小微创业贷”和“苏微贷”,在省风险补偿基金项下设立“小微贷”子产品,为支持我省经济发展的各类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信贷支持。“小微贷”依托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中“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专版”(以下简称“普惠基金专版”)实现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1贷款对象。“小微贷”投向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不支持以个人名义申请。“小微贷实行两无四有的政策要求,企业无需提供抵押、质押,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定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对于借款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贷款授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微贷”不予支持:当期有逾期贷款未偿还;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纳税信用评级D级。

2贷款额度。省财政厅根据省与市(县)风险补偿基金规模、不良贷款情况等,每年确定小微贷年度投放额度上限。“小微贷”单户融资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3贷款期限。“小微贷”为一年期(含)以内的流动资金贷款。

4贷款利率。“小微贷”利率不超过LPR+100个基点。合作银行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任何其他费用。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对利率标准适时调整。

5担保方式。“小微贷”由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贷款本金80%的担保,见贷即保。融资担保机构不向企业收取任何担保费用,免除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措施。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建立贷款风险共担机制。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上下联动、风险共担”原则,建立“小微贷”风险共担机制,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省市(县)风险补偿基金、再担保机构分别按1234的比例承担风险,具体如下:

1.对于“小微贷”的不良贷款,由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承担8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合作银行承担20%的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和全部利息损失风险。银行不向融资担保机构收取业务保证金。

2.融资担保机构对不良贷款代偿后,向市(县)财政局申请原不良贷款30%的风险分担(省和市、县风险补偿基金分别为15%),并向省级再担保机构申请原不良贷款40%的风险分担。省级再担保机构履行再担保责任后,按规定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申请风险分担。

3.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收取标准:再担保费=担保金额×0.2%×担保期限/365。担保金额等于全额贷款本金。

4.融资担保机构向客户免收担保费用。省级财政对于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专项补贴。补贴金额=担保金额×50%×1%×担保期限/365。省财政厅根据“小微贷”投放规模、不良率等情况,对担保补贴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对于小微贷的担保业务,不再纳入省级普惠金融政策的担保降费奖补范围。

5. 对“小微贷”不予支持情形下的贷款,融资担保机构可免除代偿责任。一笔贷款不得同时享受省及市(县)两项及以上专项贷款财政支持政策,已享受过市(县)设立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的贷款不得再申请“小微贷”政策支持。风险补偿计算依据以普惠基金专版中统计的“小微贷”数据为准。

(三)明确风险补偿资金来源及日常管理。

1.“小微贷”由省风险补偿基金和市(县)风险补偿基金提供增信和风险补偿。省级支持原“小微创业贷”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收回纳入省风险补偿基金,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可用于支持小微贷风险补偿。各地原“苏微贷”的风险补偿资金池(含省级出资部分)、市级支持原“小微创业贷”的资金,整合为市(县)风险补偿基金。

2.省财政厅和市(县)财政局分别委托专业机构担任基金管理人,简称省基金管理人“市(县)基金管理人,对省和市(县)风险补偿基金进行日常管理。

三、重点工作

(一)优选合作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

1.省财政厅发布“小微贷合作金融机构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银行和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可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县)融资担保机构向当地市(县)财政局提交书面申请。

有合作意向的银行应由总部或省级分支机构(一级分支机构)提交申请。同一家银行在省内有多个一级分支机构的,经省内其他一级分支机构委托,明确一个一级分支机构牵头申请。农村商业银行统一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牵头申请。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担保业务成效显著的,可申请成为小微贷的合作机构。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

2.省财政厅按规定履行评审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市(县)财政局根据本地区融资担保机构申请情况,择优推荐本地区合作机构名单,并报省财政厅同意。

3.省财政厅、合作银行总部(省级银行)、省级再担保机构签订“小微贷”合作三方协议,合作期三年。合作银行分支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市(县)财政局与融资担保机构,参照本方案规定分别签署合作协议,并按协议要求开展“小微贷”工作。

(二)明确贷款申请和投放流程。

1.有融资需求的小微企业须通过普惠基金专版申请“小微贷”,线上实现申贷主体与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对接,线下由合作银行开展尽职调查,并办理相关信贷业务。同一贷款主体每次只能申请一笔“小微贷”,禁止同时申请多笔和跨产品申请。

2.合作银行独立开展贷款审批工作,融资担保机构不再做尽职调查,实行见贷即保。融资担保机构可委托合作银行代为办理担保机构与申贷主体之间的《委托担保函》及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反担保合同(函)》。

3.合作银行在发放贷款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贷款信息上传至普惠基金专版。在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将上月放款项目清单及受托办理的《委托担保函》、连带责任保证人《反担保合同(函)》,批量报送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机构根据合作银行的要求一次性出具保函。

4.合作银行负责“小微贷”的贷后管理。合作银行对符合小微贷支持条件的企业可开展续贷,鼓励无还本续贷。单次续贷的贷款期限为一年以内。

(三)明确不良贷款风险补偿流程。

1.“小微贷”的风险补偿,按照合作银行申请、融资担保机构代偿,融资担保机构向财政部门申请补偿资金,市(县)基金管理人全额拨付省、市(县)风险补偿资金,省基金管理人按照风险分担比例拨付市(县)风险补偿基金等流程进行。风险补偿申请、审核、拨付过程中相关材料,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上传至普惠基金专版。

2.合作银行应做好逾期贷款的追偿工作,融资担保机构积极配合追偿。对于担保机构已经代偿的,合作银行与担保机构就全部逾期贷款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3.对于合作银行通过追偿、批量转让等方式收回的资金,按照约定的风险补偿比例与融资担保机构及时开展清算返还,并由融资担保机构按原补偿比例返还市(县)风险补偿基金账户。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在清算返还时,可扣除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相关诉讼费用。

4.市(县)财政局定期就市(县)风险补偿基金拨付、返还等情况,与省风险补偿基金开展清算。

5.基金管理人应设立“小微贷”风险补偿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并定期核对风险补偿基金拨付、逾期贷款追偿进展、追偿资金清算返还等事项。

四、职责分工

(一)省财政厅职责。负责“小微贷”的牵头协调工作;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省级风险补偿基金;选择合作银行、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选择省级基金管理人;统筹指导普惠基金专版开发建设;组织开展“小微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

(二)市(县)财政局职责。筹措安排和审核拨付市(县)风险补偿基金;选择市(县)基金管理人;择优推荐合作融资担保机构;配合省财政厅对合作银行开展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

(三)合作银行职责。建立健全“小微贷”工作机制;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将贷款数据及时对接普惠基金专版;加强贷后管理,如实申请担保代偿;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和风险处置;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小微贷”业务开展、贷款风险等情况。

(四)融资担保机构职责。开展不良贷款代偿;及时与市(县)风险补偿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等,开展代偿补偿清算。

(五)再担保机构职责。开展“小微贷”业务的再担保工作;向融资担保机构拨付代偿补偿资金;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代偿补偿清算。

(六)基金管理人职责。根据财政部门要求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专户,承担基金日常管理职责;按照财政部门批准补偿文件拨付风险补偿基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工作台账,核算基金的收支情况;向财政部门等提交基金年度运行和财务情况。

(七)行业管理部门职责。省有关部门可结合自身职能,建立“小微贷”企业库,并与普惠基金专版对接。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风险管控。各合作银行应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风险控制。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以总行或省分行为单位,合作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小微贷不良贷款占全部“小微贷贷款余额达到3%的,应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在贷款投放初期,给予一定容忍度。

设置代偿上限,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就小微贷设置3%的代偿率上限,即代偿率大于3%(不含)时,担保机构将暂停代偿,待代偿率下降到3%以下时,担保机构继续在风险分担比例范围内代偿。在合作期第一年,某融资担保机构为同一家银行提供的“小微贷累计项目贷款本金2亿元以内的担保业务,出现代偿风险的,不受上述代偿比例限制。合作期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承担代偿责任的累计贷款年化本金=Σ(项目贷款本金×贷款天数/365×80%)。

(二)实施考核奖惩。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小微贷”进行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重点考核合作银行贷款投放规模、支持企业数量、融资成本、审贷效率、不良贷款率、履约情况等。市(县)财政局考核所辖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规模、代偿情况、代偿效率等,考核结果报省财政厅。

(三)加强信息化管理。省财政厅委托、指导省联合征信公司做好普惠基金专版的技术支持和日常运维,实现“小微贷”从产品发布、贷款申请、融资对接到风险补偿等线上管理。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2014号)及有关合作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