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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修订政策解读之一

发布日期: 2021-04-29   11:01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1-0057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发布日期 2021-04-29
信息名称  《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修订政策解读之一
时  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水环境区域补偿政策,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正式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新的方案将于202151日正式实施,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政策修订背景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3195号)要求,原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苏环办〔2016341号),截至2020年底,已实施满5年,该政策已成为改善重点断面水质、促进我省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环境经济政策。一是推动了市县政府落实水环境保护责任。通过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有效调动了市县政府对水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责任意识,加快推进水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二是促进了水环境质量大幅改善。20162020年,纳入补偿范围的112个补偿断面达标率从60%左右提升至91.7%以上,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浓度逐年降低,2020年较2016年分别下降了4%58.5%39.1%三是加大了水环境治理投入。十三五以来,全省共筹集区域补偿资金11.36亿元,带动了各类投资超过53.5亿元,涉及各类项目326个,生态环境资金投入渠道得到有效拓宽。

但是对照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我省生态环境高质量发展新要求,现工作方案在断面设置和水质目标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亟需完善。一是断面覆盖不足。目前十四五我省国控、省控断面大幅度调增,且现有补偿断面中类型、区域分布不均衡。二是水质目标偏低。2020年我省国省考断面优Ⅲ比例已分别达86.5%91.2%,按照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差的原则,工作方案中的水质目标已无法满足目前环境治理需求。三是约束效应降低。随着补偿断面水质的逐年好转,补偿资金逐年下降,水质持续改善的压力和动力不足,政策激励约束作用降低。为此,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联合组织开展了《补偿方案》的修订工作。

二、政策修订过程

20209月起,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对十三五期间补偿方案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了深入调研,形成了修订后的方案初稿,向市、县生态环境和财政部门征求意见,并经市、县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反馈。经反复会商研究,105条反馈意见中采纳44条,部分采纳21条,未采纳40条。未采纳意见主要集中在删减断面和降低水质目标等方面,基于十四五我省国控、省控断面数量及水质目标已大幅提升的考虑,不予采纳。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报请省政府的《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送审稿)。20214月,经省政府同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正式印发《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2020年修订)》。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设补偿断面。按照我省十四五国、省控断面点位,补偿断面由原来的112个增加为245个,其中:新增138个断面(含国控断面64个、省控断面69个、水质波动频繁的其他断面5),撤销5个断面。各市数量上更趋于平衡,并实现了全省国、省控跨市界断面全覆盖。

(二)收紧考核指标。一是陆域河流断面全部按优Ⅲ类目标执行(入海河流按严于现状)。二是聚焦重点湖泊总磷问题,将太湖流域所有河流、洪泽湖主要入湖河流总磷指标由Ⅲ类标准限值进一步收紧至0.15 mg/L。三是按照中央环保督察的整改要求,太湖流域所有断面增加总氮考核因子(3mg/L)。

(三)提高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现有补偿标准,对浓度超标0.5倍以下、0.5-1倍、1倍以上分设三挡补偿基数,分别从50万元、75万元、125万元提升至75万元、125万元、200万元,上升幅度约60%,太湖流域总磷指标补偿基数是其他地区的两倍。

(四)调整奖励方式。取消了补偿断面连续达标奖励,更加注重改善激励。将国考断面年均改善一个类别或达到Ⅱ类的奖励200万元/个;地表水环境质量全省排名或改善靠前的酌情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