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1〕16号
投诉人:北京立普泰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枣园东里40号楼9层2单元904
法定代表人:李拥
被投诉人: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西康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国
相关供应商:南京微弗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广州路188号918室
法定代表人:郑善琴
投诉人北京立普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普泰公司”)对被投诉人江苏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中心公司”)组织的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事故伤员生物剂量扫描分析仪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ITC-2011AW3212,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该项目中标供应商南京微弗德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弗德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
(二)投诉请求
取消微弗德公司的中标资格,追究其虚假应标的相关责任,追究不公平不公正评标的相关人员责任。
二、审查情况
2020年11月18日,招标中心公司发布该项目招标公告,并于2020年12月11日组织该项目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微弗德公司。2020年12月18日,立普泰公司向招标中心公司提出质疑。2020年12月28日,招标中心公司对质疑作出答复。立普泰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1月4日投诉至本厅。2021年1月28日,本厅组织立普泰公司、微弗德公司对投诉事项进行质证,形成《质证会记录》,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技术要求”中规定:1、“★总体要求: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软硬件及售后服务均由同一厂家提供”。2、“★3.2.1全自动玻片进样器,进样量≥100片”。3、“3.2.3高速CCD,原始像素≥190万”。
立普泰公司认为,微弗德公司的投标产品(以下简称“该投标产品”)不满足上述招标文件规定的参数要求:
1.立普泰公司投诉称,该投标产品为蔡司AxioImager.Z2,该产品不满足“软硬件均为同一厂家提供”的要求。
微弗德公司提供《答复函》称:微弗德公司的软硬件及售后服务均由同一家公司卡尔蔡司(上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蔡司公司”)提供,其中硬件由蔡司公司组装、生产;软件部分则是蔡司向Metasystems Hard &Soft GmbH定制,蔡司拥有全部的知识产权。
招标中心公司提供《关于该项目的情况报告》称:该投标产品辐射事故伤员生物计量扫描分析仪(以下简称“辐射扫描仪”)由蔡司公司提供,相应软件产品由代理人蔡司公司提供,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未认定微弗德公司关于此条技术规格的响应为负偏离。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该投标产品辐射扫描仪硬件产品由蔡司生产,配套软件由美达思生产,但均由蔡司公司提供(代理),经评标委员会论证后认定,该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的规定。
2.立普泰公司投诉称:根据国务院令680号文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该投标产品辐射扫描仪,仅显微镜和软件通过药监局注册,其玻片上载系统、分析工作站、摄像系统、机械臂、扫描台等多个部件未经药监局注册认证,为无证产品,不能作为医疗设备使用。立普泰公司在质证时称:一张注册证中应当包括玻片上载系统、分析工作站、摄像系统、机械臂、扫描台等产品。
微弗德公司提供《答复函》称:该投标产品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并提供相应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证是国家对某一型号产品的认证,国家并不对具体零部件进行注册认证。
招标中心公司提供《关于该项目的情况报告》称:微弗德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医疗器械注册证,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未认定微弗德公司关于此条技术规格的响应为负偏离。
《专家论证意见》中显示:微弗德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医疗器械注册证,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投标设备用于损伤诊断的仪器及软件具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不需要另外提供所有零部件的注册证明,经评标委员会论证后认定,微弗德公司投标产品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3.立普泰公司投诉称:该投标产品辐射扫描仪不符合“全自动玻片进样器,进样量≥100片”的要求。立普泰公司质证时表示:立普泰公司经与微弗德公司质证,对关于“全自动玻片进样量≥100片”的投诉事项,立普泰公司撤回投诉。
4.立普泰公司投诉称:该投标产品辐射扫描仪不符合“高速CCD,原始像素≥190万”,微弗德公司的官网彩页证明其CCD像素不足140万像素,其较高像素相机为CMOS,并非CCD。
微弗德公司提供《答复函》称:该投标产品的像素有多款规格,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官方截图)。
招标中心公司提供《关于该项目的情况报告》称:微弗德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中列明投标产品“高速CCD,原始像素≥190万”,经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未认定微弗德公司关于此条技术规格的响应为负偏离。
《专家论证意见》中显示: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中关于“高速CCD,原始像素≧190万”的要求。
本厅经审查认为,该投标产品辐射扫描仪的软硬件均由蔡司公司提供,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应的注册证。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投标产品不满足上述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厅在调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投标产品辐射扫描仪存在不符合上述招标文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立普泰公司的投诉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