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1-00170 | 信息分类 | 财政金融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金融处 | 发布日期 | 2021-02-05 |
信息名称 | 关于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上备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金额的通知 | ||
时 效 |
苏财金[2021]16号
各市县财政局、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6号)、《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和追偿管理细则(暂行)》(苏财规﹝2011﹞1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用,提升基金垫付追偿效率和资金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实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的医疗卫生机构,在开具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时,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应据实在电子发票“其他信息”—“备注”中写明“道路救助基金已支付××元”,以便于公安部门、司法部门、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在处理事故时能够知晓基金垫付事实,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参与事故处理。
二、未实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改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继续按照《关于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结算工作的通知》(苏卫办应急﹝2011﹞11号),做好抢救费用清单及发票分割工作。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与公安部门、救助基金管理服务办公室及相应的救助基金受理网点的联系,共同做好基金管理使用工作,充分体现政府对公民生命安全、健康的关爱和救助。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