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1-04456 | 信息分类 | 财政资环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处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信息名称 | 关于调整下达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高标准生态农田试点工程、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示范试点项目)的通知 | ||
时 效 |
苏财资环〔2021〕58号
常州市财政局、常熟市财政局:
根据省生态环境厅转来《关于申请调整部分2021年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省级统筹资金)拨付单位的函》(苏环便函〔2021〕1432号),经研究,现对2021年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苏财资环〔2021〕32号)中“高标准生态农田试点工程、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予以调整(详见附件),此项资金支出列入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10302水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严格按照苏财规〔2020〕8号文件要求,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二、请你们切实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2021年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资金(高标准生态农田试点工程、池塘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示范试点项目)安排表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