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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12-06   16:06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1-0460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财政厅基金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21-12-06
信息名称  《关于做好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  效

2021年7月,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印发《关于做好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基金〔2021〕6号)。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印发的政策背景是什么?

2021年2月8日,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苏发〔2021〕1号),其中第三十二条提出“提升各级乡村振兴基金投资运作效率和水平”。3月3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提出“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开展研究,指导13个设区市开展相关工作,切实为我省率先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支撑和保障”。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开始施行,其中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振兴基金,重点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贯彻落实省委1号文件及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出台了《通知》,指导各设区市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做好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的设立与管理工作,确保年底实现各设区市均设立乡村振兴投资基金。

二、乡村振兴投资基金是指什么?

乡村振兴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各级财政或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并围绕我省乡村振兴战略,以农业供给侧改革为主线开展投资,重点支持我省乡村产业发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国有企业平台利用自有资金出资设立的基金,不属于上述概念;原则上不鼓励通过财政注资到国有企业再出资设立基金的方式,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委托相关主体出资。

三、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的管理要求重点有哪些?

在行政管理方面,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对基金实行扎口管理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要牵头优化基金方案,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全流程监管。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职能作用,积极组织项目推荐,参与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基金日常运营管理包括投资决策等要遵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规则,避免出现政府强制投资等不利于基金市场化运作的行政干预行为。

在基金出资方面,各地可根据现有政策途径,通过本级财政新增预算、涉农专项资金“拨改投”对基金出资,也可从省切块下达或本地自主安排的支持乡村振兴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对基金出资。鼓励上下级财政资金或政府投资基金开展联动、协同投资,按照市场化方式共同设立或互相参股基金,但不得违反市场规则强制要求下级财政配套出资。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的要求,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严格落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各项规定,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政府出资(包括政府投资基金出资)要与社会资本同股同权、共担风险,严禁政府出资兜底或担保,但可以通过收益让渡等措施,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

在基金运作方面,为支持各地提升基金合作效率和管理水平,2020年9月份,省财政厅面向各市县印发了《政府投资基金合伙协议参考文本》(苏财基金〔2020〕6号),各地可借鉴省政府投资基金有关做法,通过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政策要求、利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等,并严格依法履约,营造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为加强基金的资金监管,指导托管人发挥监督作用,有效维护出资权益,各地可参考《政府投资基金年度托管报告参考格式》(苏财基金〔2021〕2号),将相关要求及格式明确列入基金托管协议中。同时,各地可通过开展基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引导和支持基金建立和完善相关机制,有效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