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47号),切实提升全省各类金融企业公司治理决策和风险防控水平,防范国有资产流失,近日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的出台对指导金融企业规范资产评估行为、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升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监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明确应当评估的事项。依法设立并占有国有资产的金融企业发生改制、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增资扩股、产权转让、债转股、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质押、处置不良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接受抵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股权)等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事项,应当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按规定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除外。
二是规范评估机构委托方式和选聘程序。金融企业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分别采取国有出资人直接委托(或书面授权金融企业委托)、金融企业委托方式选择评估机构。评估机构选聘和决策程序参照《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执行。
三是严格开展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按规定采取核准的评估事项,金融企业应当在资产评估前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在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核准。申请受理后,本级财政部门应进行程序性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核准并出具《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告知书》。按规定采取备案的评估事项,根据管理方式和企业级次,采取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金融企业总部备案、受托管理机构备案的方式。金融企业在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向本级财政部门(金融企业总部、受托管理机构)申请核准。申请受理后,财政部门(金融企业总部、受托管理机构)应进行程序性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上盖章反馈。
四、切实做好资产评估结果应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告知书》和《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是金融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材料。金融企业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必须与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发生对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