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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1〕88号)

发布日期: 2021-11-05   11:21     字号:[ ]

投诉人:上海稳无忧工程配套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42294

法定代表人:朱红

被投诉人1:苏州大学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东环路50

法定代表人:熊思东

被投诉人2: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平泷路251

法定代表人:张锡明

相关供应商:苏州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干将路178

法定代表人:韦曙和

 

投诉人上海稳无忧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稳无忧公司”)对苏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苏州大学楼宇与校园环境、宿舍物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JC2021-BS-G-006,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824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招标文件关于“2万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该项目的付款方式;

3.招标文件要求一标段至六标段骨干团队人员不得重复,属于规模条件差别化对待供应商;

4.招标文件要求七标段至十二标段骨干团队人员不得重复,属于规模条件差别化对待供应商;

5.设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无关。

(二)投诉请求

暂停政府采购合同履行,重新招标。

二、审查情况

2021714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12个标段的招标公告。728日,稳无忧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730日,采购中心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事项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综合意见》。86日,采购中心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苏州东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公司)。89日,采购中心对该质疑进行答复。824日,本厅收到稳无忧公司针对招标文件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92日,本厅向苏州大学、采购中心、东吴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中心向本厅提供了答复材料。1011日,本厅向稳无忧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稳无忧公司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厅提供补正材料,共计17个工作日。

(一)关于招标文件规定“2万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87-88页显示: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A.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C.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的信用记录。

稳无忧公司投诉称:不同省级行政区域的行政处罚标准不同,如国家环保部对于重大违法记录的行政处罚金额标准设定为5万,招标文件规定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作为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采购中心提供《投诉事宜的说明》称:该项目系江苏省省内的政府采购,应当以《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作为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前述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有关部门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本厅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省级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均可明确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是否应当认定为较大数额罚款,应根据所属行政区划和行业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规定。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将《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中规定的罚款20000元以上作为供应商存在失信记录的标准与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符。因此,稳无忧公司的该投诉事项成立。

(二)关于招标文件是否明确付款方式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5页“项目服务期限”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其中八标段:天赐庄校区东区(含后庄宿舍),后庄宿舍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2个月。第90页“合同及主要条款”的付款方式中要求:每三个月应结算的物业管理费=中标总价÷36×3。招标文件第35页“项目概况”显示:八标段天赐庄东区包含东区宿舍、后庄宿舍。

稳无忧公司投诉称,八标段后庄宿舍服务期限为12个月,但是付款方式中每三个月结算的物业管理费中标总价÷36×3”前后不匹配,招标文件未对签约时间不足36个月的付款方式予以明确。

采购中心提交《投诉事宜的说明》称:招标文件已经写明第八标段的履行期限为12个月,在实际计算时,对第八标段只需按照合同履行期限结算即可,对招标文件的付款方式不存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八标段的付款方式与其他标段相同,仅系合同履行期限不同,该付款方式对全体潜在供应商并无差别,供应商可以根据各标段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情况自主决定投标,不存在差别化对待供应商的情况。

经审查,该项目第八标段包括东区宿舍、后庄宿舍,即投标供应商参与第八标段的投标总价(中标总价)包含东区宿舍、后庄宿舍;根据招标文件已明确项目服务期限可知:东区宿舍的服务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后庄宿舍合同履行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12个月。

本厅认为,根据上述招标文件的规定,该项目明确每三个月应结算的物业管理费=中标总价÷36×3,对履行期限为12个月的付款方式亦为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招标文件设置的付款方式不存在不明确的情况。稳无忧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付款方式存在不明确的情形。因此,稳无忧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关于一标段至六标段要求不同标段骨干人员不得重复,是否属于规模条件差别对待供应商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显示:1、本项目十二标段,投标人均可投标进入评审,所有标段可兼投兼中。2、如投标单位投多个标段,则所投一标段至六标段中项目骨干团队不得有任何人员重复,否则所投所有标段该项均不得分;投标单位投多个标段的,所投七标段至十二标段中项目骨干团队任何人员不重复的得3分。

稳无忧公司投诉称:投标人有权选择相应不同标段进行投标,未中标前,每个标段都是一个独立团队,评分标准对于投标人员的项目骨干团队进行差别化加分,属于以规模条件差别化对待供应商。

采购中心提供《投诉事宜的说明》称:招标文件已规定本项目所有标段可兼投兼中,本项目会出现同一供应商中标多个标段的情况,为了确保供应商有足够的人员投入项目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招标文件规定不同标段中的项目骨干团队不得有任何人员重复,该规定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招标文件规定“所有标段可兼投兼中”,而不是规定供应商必须“全投”或者“兼投”,各供应商可以根据各标段的要求并结合自身的情况自主决定如何投标,不存在以规模条件差别化对待供应商的情况。

《专家论证综合意见》显示:本项目共12个标段,所有标段可兼投兼中,由于苏州大学共有三大校区六个校园,校园分别地处于姑苏区、工业园区、相城区,间隔远、跨度大,每个校区都需要有专门的团队才能来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同时为了确保供应商有足够的人员投入项目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招标文件规定不同标段的项目骨干团队不得重复,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求。

经审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发现:一标段至六标段为苏州大学楼宇与校园环境物业服务,七标段至十二标段为苏州大学宿舍物业服务,楼宇与校园环境、宿舍物业服务均涉及到天赐庄校区本部、独墅湖校区、阳澄湖校区。本厅认为,该项目一至六标段、七至十二标段的服务地点涉及三大校区,各校区之间跨度较大,并且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规定所有标段可兼投兼中,为保证项目履行的可行性及服务质量,采购人根据实际采购需求设置不同标段骨干人员不得重复,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不属于在规模上对供应商进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情形。稳无忧公司的该主张未向本厅提供充足的事实依据,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招标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稳无忧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四)关于七标段至十二标段要求不同标段骨干人员不得重复,是否属于规模条件差别对待供应商的问题。

经审查,该投诉事项本厅已在投诉事项(三)中予以阐述,不再赘述。

(五)关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要求是否与采购需求无关、与履行合同无关的问题。

招标文件关于七标段至十二标段的“评标办法和评分标准”中显示:“投标单位具备有效期内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4分”。

稳无忧公司投诉称:学校的信息安全由相关的安保、信息处等专业部门负责,招标文件设置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

采购中心提供《投诉事宜的说明》称: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包括教学楼、图文信息中心、教学实验楼、电子信息实验楼、图书馆、信息中心等多个教学、科研区域,中标单位要通过信息化系统实施物业管理,通过信息化系统对标段内设施设备进行管理,供应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同学校的教学、科研部门进行安全的信息共享,故招标文件设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评分项符合项目的实际需求。

《专家论证综合意见》显示:七标段至十二标段均为宿舍物业服务范围,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是企业在信息安全领域的可靠认证,降低企业泄密风险、更好的保存核心数据的有效保障举措;设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可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遵守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和相关方的信息系统安全、知识产权、信息秘密;企业员工是否具备信息安全意识,规范组织信息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不必要的损失;相关管理服务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均涉及学生的敏感信息(如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居住地点等),以及根据学校宿舍管理中涉及门禁区域面部识别等比较重要的个人信息,宿舍物业服务企业需要同学校的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数据传导,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管理目标,与学校自身以及对宿舍物业服务企业的信息数据安全管理目标相一致,综合上述业务需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处理、统计、分析此类数据信息的过程中,必须具备相应安全管理意识和具备相应信息安全管理手段、以及相关职业道德和素养。

本厅经审查认为,该项目七至十二标段是宿舍物业服务,需要物业服务企业与学校信息处理部门进行数据传导,服务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关系学生个人等重要信息,需要保证信息安全,采购人根据具体采购需求设置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分项,未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稳无忧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设置与项目履行无关,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证书与项目履行无关的情况。因此,稳无忧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稳无忧公司的投诉事项二、三、四、五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投诉事项一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

本厅另查明,该项目已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已履约,有苏州大学提供的该项目的履约照片、物业管理交接确认书、资产交接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项、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一)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2.驳回其他投诉事项。

相关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