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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减让能否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

发布日期: 2021-11-25   10:24     字号:[ ]
索 引 号  014000677/2021-04215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财政厅会计处 发布日期 2021-11-25
信息名称  问:该减让能否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的简化处理方法?
时  效

201911日,假定承租人甲企业与出租人乙企业签订一项租期为4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20331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租金减让补充协议,将剩余租赁期内每季度租金减少10%,其他合同条款不变。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财会〔2021〕9号)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条件之一为:“减让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增加不影响满足该条件,2022年6月30日后应付租赁付款额减少不满足该条件”

由于上述减让不仅针对2022年6月30日之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也包括对2022年6月30日之后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因此,不符合适用简化处理方法的条件,应当按照租赁变更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