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1-04203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会计处 | 发布日期 | 2021-11-25 |
信息名称 | 问:承租人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支付预付租金以及租赁保证金所支付的现金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当如何列报? | ||
时 效 |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将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相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