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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苏财购〔2021〕80号)

发布日期: 2021-10-09   17:22     字号:[ ]

       投诉人:苏州裕香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吴中区扬东路日兴花园25幢 

  法定代表人:刘方方 

  被投诉人1: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竹辉路477号咨询大厦2楼 

  法定代表人:张雨歌 

  被投诉人2: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苏州市吴中大道国际教育园南区致能大道189号 

  法定代表人:范卫东 

  相关供应商:江苏阅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海馨花园50-3幢 

  法定代表人:朱文波 

  投诉人苏州裕香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香坊公司”)对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工艺美院”)及苏州诚和招投标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公司”)组织的食堂与部分教学楼中央空调整体更换项目(项目编号:SZCH2021-BS-G-00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相关证书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2、设置类似业绩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3、招标文件中设定的相关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二)投诉请求 

  取消中标结果,重新招标;取消相关证书、业绩、核心产品品牌等得分项。 

  二、审查情况 

  工艺美院在该项目招标前,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的需求等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2021年6月25日,诚和公司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7月13日,裕香坊公司向诚和公司提出质疑。7月16日,诚和公司对该质疑进行答复。7月30日,本厅收到裕香坊公司的投诉。8月6日,本厅向工艺美院、诚和公司、中标供应商江苏阅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阅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9月10日,本厅向裕香坊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补正通知书》,裕香坊公司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厅提供任何补正材料。 

  (一)关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相关证书是否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问题。 

  招标文件第六章评分标准(五)综合能力(3分)中显示:“投标人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有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 

  裕香坊公司投诉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有一定的要求,非企业发展必备条件,限制了中小企业参与投标。 

  诚和公司提供《情况说明》称: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仍在国务院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内,且其申请条件中也没有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业绩规模作出限制,三大体系认证证书是由第三方认证机构对企业评定合格后颁发,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办理;三大体系认证证书是从企业环境管理、质量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三个方面反映企业对本项目的履约能力,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且参与本项目的七家投标供应商中江苏宝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通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阅源公司、苏州美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特立博能源系统(江苏)有限公司、昆山市诚宇电器工程有限公司等六家投标供应商,同时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该项目采购的食堂与部分教学楼中央空调安装及使用过程,中标供应商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法规、是否具有相应能力按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产品、含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在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技术服务活动是否科学化、规范化以及标准化,在该项目中可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予以体现,三大体系认证证书是从企业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安全三个方面反映企业对本项目的履约能力,与本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相关,故此项作为评分项是合理的。 

  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本厅认为,供应商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与供应商在该项目具体实施中的履约能力相关,且三大体系认证证书的申请条件未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等规模条件作出限制,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办理。裕香坊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述三大体系认证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情形。 

  (二)关于设置类似业绩是否属于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的问题。 

  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业绩情况”中规定:“根据投标人2018年6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承担过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投标文件中需提供自2018年6月1日以来投标单位签订的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提供不得分)。” 

  裕香坊公司投诉称:类似项目业绩暗指空调项目,评定时以空调项目作为得分标准,以空调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相关规定相违背。 

  诚和公司提供《情况说明》称:招标文件可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评审加分标准,本项目评分项仅要求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未设定特定金额和特定行业。 

  本厅经审查认为,该项目为中央空调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为保证项目的实施,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类似项目业绩作为加分项,并未以特定的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该加分项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关于招标文件中设定的相关采购需求、评分项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 

  1.关于货物参数性能比较的问题 

  招标文件中“货物参数性能比较”中显示:①所投产品室外机连续运转最高温度≥55℃且室外机连续运转最低温度≤-30℃的得3分(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官网截图证明或产品彩页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的不得分);②当空调发生故障时,空调厂家设有监控中心可以收到空调故障信息,并主动联系用户维修,有此功能得3分( 投标文件中提供产品官网截图证明或产品彩页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厂商公章,不提供的不得分);③所投产品依据GB/T9276-1996及GB/T14165 -2008经过自然暴晒实验并取得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否则不得分)”。 

  裕香坊公司投诉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设置的上述3项参数要求及评分项,均指向美的品牌,有控标的嫌疑。 

  诚和公司提供《情况说明》称:该项目招标文件在发布前已经向相关专家进行专业咨询。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至少有三家供应商的品牌同时满足“货物参数性能比较”中上述3项评分项,如:格力、海尔、美的。故该评分项不存在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①各类室外机组的能力都是在标准环境温度下测得的,随着温度的增高或降低,制冷或制热的能力会有衰减,机组适应环境温度的范围越广,说明机组的制冷/热性能越优,虽然环境温度不会达到极限温度,但同样的高温或低温环境下,温度范围越广的机器,其衰减更小,此评分项是空调能良好运行的保障。②故障信息的传送及收集,更能够及时发现故障,供应商更能尽早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减少用户的使用问题,是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的体现。此评分项更体现对客户的服务能力,使服务能更及时更有效。③自然暴晒的防护能力代表室外机能否更长期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稳定运行,该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只能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予以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此评分项是空调良好运行的保障之一。 

  2.关于核心产品同一品牌的问题 

  招标文件中显示:“本项目核心产品(机房精密空调、多联室外机、四面出风嵌机)必须为同一品牌,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裕香坊公司投诉认为,核心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的要求是指向美的品牌、存在控标嫌疑。 

  诚和公司提供《情况说明》称:本项目要求核心产品(机房精密空调、多联室外机、四面出风嵌机)为同一品牌,由同一厂家生产。核心产品设定为同一品牌是为了便于项目履行中产品的统一进货、统一管理、统一售后、统一服务,减少后续使用上的复杂性,减少服务成本,有利于合同履行,是采购人合理的采购需求。根据市场实际情况,至少有格力、海尔、美的、欧科、三菱重工五个品牌满足本项目“同一品牌”的要求。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核心产品设定为同一品牌是为了便于项目履行中产品的统一进货、统一管理、统一售后、统一服务,减少后续使用上的复杂性,减少服务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有利于合同履行,确保用户的可靠使用,是采购人合理的采购需求。 

  本厅经审查认为,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为保证项目的实施,设置了3项评分项及核心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的要求,并且满足要求的品牌均超过三个,已经形成有效竞争。裕香坊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关于“3项评分项及核心产品必须为同一品牌的要求是指向美的品牌、存在控标嫌疑”的主张,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上述要求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情形。 

  综上所述,裕香坊公司的投诉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