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4000677/2021-03888 | 信息分类 | 事务所管理 |
发布机构 | 财政厅会计处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信息名称 | 关于送达《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的通知》的公告 | ||
时 效 |
扬州市亨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京振融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连云港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连云港永恩力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南京天建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近期,我厅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下发了《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的通知》(苏财会〔2021〕33号),责令已在我省市场监管部门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向我厅申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且已超过规定申请时间的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的通知》,现我厅依法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单位:江苏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25-83633203
通信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63号天目大厦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9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责令“有照无证”会计师事务所限期改正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