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盐城市方正印刷有限公司
地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希望大道南路18-16号4幢
法定代表人:杨华
被投诉人: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薛子成
相关供应商:南通市现代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工业园区富锋路3号
法定代表人:姜国云
投诉人盐城市方正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对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江苏省制发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1-135,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1年8月18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请求
(一)投诉内容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无效;
2、评标委员会未遵守评审标准进行评标。
(二)投诉请求
认定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无效,修正得分与排名;核实并纠正检测报告、样品评分和不合理的主观评分。
二、审查情况
2021年7月1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采购公告,7月27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中标供应商为南通市现代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印务公司”)。8月5日,方正公司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8月16日,采购中心对该质疑作出答复。8月18日,本厅收到方正公司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8月30日,本厅向采购中心、现代印务公司送达《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采购中心、现代印务公司分别向我厅提供了答复材料。9月13日,本厅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相关投诉事项进行论证,并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共计1个工作日。
2021年9月30日,本厅向方正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10月13日,本厅收到方正公司的补正材料,共计6个工作日。
(一)关于现代印务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是否无效的问题。
方正公司投诉称:现代印务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中项目名称与本项目招标文件名称不一致,标的名称未针对本项目标的,声明“属于印刷行业”不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的划型规定,声明“属于印刷行业”不符合标的实际情况,未包含标的全部,故现代公司的《小微企业声明函》无效,不享受价格扣除。
采购中心提供《情况说明》称:1、未发现现代印务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中项目名称与本项目招标文件名称不一致,标的名称未针对本项目标的的情况;2、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投标人填写的“行业”与《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中划型标准的描述不完全一致即为无效《小微企业声明函》;3、现代公司提供的由南通市通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通州发改委”)出具的《小微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明确说明现代公司符合小型工业企业划型标准。
现代印务公司提供《说明》称:1、项目名称与该项目名称完全一致;2、现代公司为小型企业并提交了《小微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3、“标的名称”针对本次项目标的;4、《招标文件》第一章第二条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保密局核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涉密防伪票据证书),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投标人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含其他印刷品印刷,现代公司完全符合保密资质要求和印刷资质要求,这两个特定资格要求都是印刷企业所具备的,该项目就是在印刷行业招标,而非在其他行业招标,该产品属于涉密防伪证件,也必须是有资质的符合条件的印刷企业。
经审查,现代印务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中填写“江苏省制发全国统一样式行政执法证件项目,属于印刷行业;承接单位为南通市现代印务有限责任公司”。现代印务公司向本厅提供的通州发改委出具的《小微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显示: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现代印务公司符合小型工业企业划型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本厅认为,现代印务公司《小微企业声明函》中的项目名称与招标文件项目名称一致,通州发改委出具的《小微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已认定现代印务公司属于小型工业企业。对现代印务公司未填写标的名称、将划分行业填写为印刷等信息的情形,招标文件中未将其列入无效投标的情形。因此,不能认定现代印务公司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不具有效力。方正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现代印务公司提供的《小微企业声明函》不具有效力,方正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二)关于评标委员会是否遵守评审标准进行评标的问题。
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办法与评标标准”中“技术指标”规定“根据第四章项目需求-四技术参数要求,全部满足的得5分,其他不得分”。
方正公司投诉称:现代印务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项目需求质量中“国徽徽记颜色”的要求,合规的检测报告都是带有CMA或CNAS资质认定标志,现代印务公司用的是一种《测试报告》不具有检测效力,依据上述评审标准,现代印务公司该得分项属于未全部满足,不应得分。
采购中心提供《情况说明》称:对现代印务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评审行为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经查,评标委员会对现代印务公司投标文件关于评分项“项目需求-四技术参数要求,全部满足的得5分,其他不得分”的评审是正确的。
现代印务公司提供《说明》称:评分是由专家在开标现场根据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打分的。
《专家论证意见》显示:现代印务公司提供的关于国徽的检测报告带有CNAS标志,其在《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对“国徽徽记颜色”的要求作出“符合”的响应,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认定其满足技术参数要求。
经审查,现代印务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HC20110838-01A)带有CNAS标志。
本厅认为,现代印务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对“国徽徽记颜色”的要求作出“符合”的响应,并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认定其满足技术参数要求,全部满足的得5分。方正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现代印务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不具有效力,也无法证明现代印务公司提供的《技术响应偏离表》中对“国徽徽记颜色”作出的响应不满足要求,本厅在审查过程中未发现《技术响应偏离表》中作出的响应不满足要求的情形。
综上所述,方正公司的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结果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方正公司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