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1〕2号
投诉人: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敏
被投诉人:江苏省公安厅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扬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旸
投诉人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大清源公司”)对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江苏公安厅虹膜智能身份核查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ZC-G2020-422 ,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0年11月16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天大清源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虹膜平台、虹膜功能模块均为定制开发项目,但其中功能需求内共32个标★项,须提供检测报告,只有已经成型产品才能提供检测报告作为证明文件,定制开发项目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即指向特定供应商的特定产品,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对潜在供应商不公平。
(二)投诉请求
终止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二、审查情况
2020年10月29日,采购中心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11月5日,天大清源公司向省公安厅提出对招标文件内容的质疑,该厅于11月10日邮寄送达质疑答复函。天大清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1月16日投诉至本厅。12月17日,本厅向天大清源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2021年1月4日,收到天大清源公司的补正材料,共计补正11个工作日。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标方法与评标标准”中规定:“加★项目需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国家专利、版权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加★项有负偏离每项扣1分,其他项有负偏离每项扣0.5分”。
针对投诉事项,省公安厅提供《投诉事项情况说明的函》称: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技术研发能力,需要提供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是为中标以后能够及时响应需求进行开发升级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并且相关加★项均非个别供应商单独具备,并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不具有排他性。
2020年12月21日,省公安厅向本厅提供《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响应情况的说明函》称:省公安厅先后向上海聚虹广电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调研,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加★项技术指标均至少有3家潜在供应商能够满足,且能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能够形成充分竞争;上述意见经相关专家进行确认论证,专家表示该招标文件内容未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也未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不具有排他性。省公安厅在该说明函后附各项加★项技术指标有三家能够满足的列表材料。
本厅经审查认为,综合省公安厅提供的证据材料及专家论证后的意见,招标文件中设置相关加★项技术指标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文件是为了保障项目的实施,且招标文件中加★项技术指标均有三家能够满足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针对该投诉事项,天大清源公司所提供材料,不能充分证明“加★项技术指标要求提供检测报告、软件著作权等证明文件,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本厅在审查过程中,也未发现招标文件中加★项技术指标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综上所述,天大清源公司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