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购〔2021〕1号
投诉人:南京金长虹广告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苏宁慧谷E08-1-1502
法定代表人:方宏文
被投诉人:江苏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
地址:南京市上海路5号
法定代表人:辛华荣
投诉人南京金长虹广告设计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长虹公司”)对江苏省鸿源招标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源公司”)组织的江苏省水文基本站达标建设工程安全标识标牌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SSWJBZ-YQ-07 ,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投诉,本厅于2020年11月2日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查。
一、投诉内容及投诉请求
(一)投诉内容
金长虹公司认为:业绩赋分不合理。
(二)投诉请求
对投标文件重新合理赋分。
二、投诉审查情况
2020年9月23日,鸿源公司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江苏水利网发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并于10月14日组织该项目的开标、评标。10月16日,鸿源公司向江苏省水文基本站达标工程建设处(以下简称“水文基本站建设处”)提出质疑,10月22日,水文基本站建设处对金长虹公司的质疑作出答复。金长虹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11月2日投诉至本厅。12月2日,本厅向金长虹公司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补正通知书》,金长虹公司在要求的二十个工作日内未向本厅提供任何补正材料。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规定:“近三年(2017年1月1日以来)有标志标牌制作安装类似工程(合同金额30万及以上)经历,有1个得1分,最多得3分。注:以上业绩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合同协议书等证明材料)扫描件或复印件,否则不予赋分”。
金长虹公司投诉称:金长虹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要求,但评审不合理,只有1份业绩被赋1分。
水文基本站建设处提供《关于该项目的说明》称:金长虹公司提供的三份业绩中,有两份业绩中均有“总价款不超过叁拾万元(大写)人民币”的描述,且未提供合同实际成交价的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本厅经审查,金长虹公司提供的三份业绩中有两份相关政府采购合同中显示“总价款不超过叁拾万元(大写)人民币”,结合采购人的答复、招标文件以及金长虹公司的投标文件,金长虹公司提供的三份业绩合同中有两份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该项目招标文件将合同金额30万及以上作为评审因素,有1个得1分,而合同金额与单位的营业收入有关,对投标人进行加分的设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停止评标。金长虹公司提出的“业绩赋分不合理”的投诉事项与招标文件设定的该评审因素密切相关,评标委员会不能根据违法的招标文件继续评标。因此,金长虹公司的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此外,本厅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查明,该项目于2020年11月6日已签订合同且合同已经履行。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关于招标文件、采购程序及采购主体等方面发现的问题,本厅决定另行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查明事实,并视情决定是否作出处理。
三、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和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理: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苏省财政厅
2021年1月12日